今日二十一時結束的第十四届全國國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十四届全國國大二中)進行了以下幾個活動:
一、本次會議依照《國會法》規定,正副總統和總理需出席會議、或旁聽或接受質詢,總統府副總統許金瑤 @Xu-Jin-Yao 和政務府副總理 @Xu-Ming 都出席了會議,這是憲政史上、建國以來前所未有的;
二、華夏農民黨黨團發起對現任科研院院長陸靖寧彈劾案,發起數不符合《國會法》發起人數達到總人數三分之一的要求,僅僅3人發起,故彈劾發起無效;
三、華激黨進行《國會法》修正,二讀82票通過:國會表決投票公開透明;國會100席次議員寫入本法;在野黨席次保障至少15人;
四、華激黨推出《憲法第一修正案》,二讀75票通過,内容爲新增“我國是實行聯邦制的國家,各省在省縣自治原則前提下實行高度民主自治”,依照《國會法》,需要三讀通過才可實施;
四、華激黨提出《重大罪犯社會管理辦法》,二讀58票依照《國會法》有關規定列入爭議案、于下次會議進行三讀。
該法大致内容為:規定犯有强奸、重大盜竊、恐怖襲擊、殺人罪而服刑結束、經過教育返回社會的,需要由地院、地檢、地警署協調,經地院辦法特許狀、地檢提供意見、地警署為有關犯進行跟蹤定位機器的佩戴和監視工作,按照其所犯的罪跟蹤、監視最低一年、最高五年,期間相關犯若試圖擅自拆除機器或刻意以任何手段躲避跟蹤、監視者,警方有權利也有義務傳喚其至地警署進行審查工作,若再犯有關罪行者,則依照《刑法》有關法律規定之屢犯處罰。此外,對於有關犯人,其重新返回社會后需定期到地警署報告,時間依照所犯罪行和程度由地檢自信研判規定。同時對其工作、定居、出行都必須進行嚴格的報備和限制,時間依照所犯罪行和程度由地檢自信研判規定。
該法是否同《憲法》人權精神所抵觸?
目前來看,立法常務委員會通過一讀已經對其表示認可,并且認爲該法充分尊重了大多數國民的基本人權。全國國大制憲常務委員會違憲審查小組已經開展對本法的審查工作。
警方對該法的態度?
中央治安委員會委員長嚴望盡 @Yan-Wang-Jin 認爲,本法對於維護社會治安、提高國民素質、降低犯罪成本和社會警示作用起到了重大幫助,同時提升了公檢法體系協調性,若頒行,將是我國治安管理路程的重大里程碑,對於社會治安管理也起到了很大的藉鑒參考作用。
副總統、副總理對該法態度?
許副總統在會上對該法表示了積極肯定的態度,徐副總理并未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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