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近日十四届全國國大審議的《重大罪犯社會管理辦法》,全國國民代表大會制憲常務委員會違憲審查小組給出重大疑憲的意見,今日,總統府中央司法委員會最高法院憲法法庭十五名大法官經過研判最終以11:4裁決該法違反現行憲法:
全國國民代表大會審議之《重大罪犯社會管理辦法》草案,整體違反憲法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原則,應認定為違憲。
該法案不得繼續進行國會二讀、三讀及任何實質性立法程式。
全國國民代表大會立法常務委員會於一讀階段之程式,違反憲法所要求之中立、理性立法原則,應予指正。
立法機關如認為確有必要建立相關制度,應依本判決理由所示之憲法界限重新起草法案。
案件背景與爭點整理 憲法法庭確認本案爭點集中於以下四項: 刑罰執行完畢后,國家是否得對特定犯罪人施加長期定位、監控與行為限制 該措施是否構成實質上的二次刑罰或變相懲罰;員警、檢察機關在該制度中是否取得過度且缺乏司法節制的裁量權;全國國民代表大會於立法過程中,是否已違背憲法所要求之理性立法義務
憲法法庭多數意見之理由 (一)關於立法目的:目的本身不當然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 防止嚴重暴力犯罪再犯、維護社會安全,原則上屬於憲法所允許之正當立法目的。因此,本法並非因“目的”而違憲。但本法構成實質“刑罰延伸”,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多數大法官一致認為草案所規定之強制佩戴定位裝置 長期、持續之行為監控 對居住、工作、出行之系統性限制 已逾越單純社會管理之範疇。
憲法法庭明確指出: 無論立法者如何命名,該等措施在實質效果上,已對人民之人身自由、行動自由與人格尊嚴造成持續性限制,應視為刑罰性或準刑罰性措施。而該法適用於刑罰已執行完畢之人民,構成實質雙重處罰(Double Punishment) 違反罪刑法定與法安定性原則。立法者未充分論證為何不能採用侵害更小之替代措施,對不同犯罪類型未作足夠區分。特別指出,將「重大盜竊罪」與「恐怖襲擊、連續性暴力犯罪」並列適用同等強度之監控措施,顯屬立法懶惰,違反憲法對差別對待之要求。而該法導致警察權擴張,司法控制嚴重不足。憲法法庭嚴厲指出,定位與監控之實施、延長、範圍調整,應當主要由員警與檢察機關主導,否則導致司法審查流於形式,且缺乏定期複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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